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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挤地铁被直播、弹幕品头论足,“被迫出镜”个人如何维权
2026-04-24 09:54:00  来源:检察日报

  (漫画由AI生成 易得香制作)

  用户“被直播”时,直播者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权、肖像权。直播公开个人行动轨迹也涉嫌侵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商家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有保护义务。在消费场所如景区直播,必须明确提示他人“已经进入直播区域,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等。

  在直播活动确实导致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社会名誉、生活安宁受到损害时,即便直播活动不涉及商业使用,民事主体仍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直播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直播经济让每个人都能成为主播。与此同时,走在街道上、于餐厅用餐、在景区游玩,很多时候,我们会无意识地进入他人直播的场域,成为“直播背景板”。当个人隐私在无意识、未授权的状态下被曝光,当用户在社交平台反复发帖表达“被迫出镜”的困扰,一个问题不得不为人们正视:用户如何以合法方式拒绝“被直播”?围绕此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专家。

  哪些“被直播”涉嫌侵权?

  郑灵琳是湖北省红安县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今年1月,她办理了一起多家餐馆、酒吧等经营场所违规架设直播设备开展经营宣传,将镜头长时间对准消费者跟拍的公益诉讼案件。

  接受采访时,郑灵琳首先向记者介绍了当前法律对个人隐私的范围界定:“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但划定了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用户‘被直播’时,直播者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权、肖像权。直播公开个人行动轨迹也涉嫌侵权,比如,张三在某个时间出现在娱乐场所,但张三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出现在这里,若被直播出去,直播者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郑灵琳说。

  当前,直播场域有多个类别,主要表现为消费场所和非营利性质的公共街道等。在消费场所,用户若成为“直播背景板”,直播者直播行为的侵权性质较为明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商家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有保护义务。在消费场所如景区直播,必须明确提示他人‘已经进入直播区域,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等。因此,在前述我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我院针对经营商家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郑灵琳说。

  而在非营利性质的公共街道直播如街拍,郑灵琳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播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界定较为模糊。此前,有网友发帖吐槽在广东深圳地铁岗厦北站看到多位主播架着机器直播上班族的早高峰画面,且都没有打码。直播弹幕里,有网友对不知情的地铁乘客品头论足:“他们怎么都不开心似的”“全部都是满脸的怨气”“这些都是混日子的”……

  不得不提及的是,用户“被直播”本身不是问题的终点。在“直播背景板”里,有些用户被人截屏下来发到网络上,由此被其他网民肆意评价容貌或行为,甚至可能衍生为诋毁、网暴。

  郑灵琳分析:“根据民法典,网民肆意丑化他人肖像和网暴的行为明显涉嫌侵权,用户个人可以对相关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个人维权如何落地?

  今年2月,有用户在小红书上发帖:商场、景区甚至大马路上,到处都有开直播的人,一不小心就入镜了,真的很介意。这跟我今天有没有打扮没有关系,我就是单纯地不想被拍。有时候知道被拍,我可以走开一点,但没注意到的话,就会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入镜。路人的隐私谁来保护?

  一般来说,用户拒绝“被直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介绍:“一是现场及时应对,一旦发现被直播且未获同意,立即冷静制止,用手机开启录音,明确告知商家不同意被直播,要求停止拍摄并删除已拍摄内容,同时要求查看直播回放或后台确认删除;二是向直播平台投诉,依据平台规则要求下架侵权直播或视频,平台若不处理须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利用社交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商家道歉整改。此外,也可直接与商家协商解决方案,例如要求减免消费费用或致歉。”

  若用户认为权利被侵犯,决定通过诉讼维权,赵占领从保存证据、起诉维权两方面给出了建议:

  保存证据时,请同伴或自己用另一部手机拍摄现场,内容包括直播镜头对准自己的画面、商家直播界面(截屏或录屏)、商家标识、门店环境、对话录音等。如无法当场录屏,可进入直播间回看并录屏。

  起诉维权中,可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维权开支(如公证费、交通费)。现在支持在线立案和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低、流程快。也可先发律师函或申请诉前调解,多数商家在收到法院传票前会选择和解。

  “相关视频证据里的人脸必须清晰,五官可辨认、可识别,否则会影响对侵权的认定。”郑灵琳补充道。

  遏制“被直播”乱象须各方共同发力

  记者在社交平台上搜索“被直播拍到了怎么办?”后发现,有类似困扰的用户不胜枚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唐彬彬表示:“当前用户‘被直播’现象的泛滥,是众多因素叠加导致的。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世界中,内容创作者、平台等主体为了引流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开展直播。而且,由于不知道自己‘被直播’、无法便利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以及法律维权成本较高等原因,被直播的用户很少或很难要求内容创作者、平台停止侵权行为,这也使得更多主体抱着侥幸心理开展直播活动。”

  “被直播”泛滥下,用户拒绝“被迫出镜”也有各项难处,唐彬彬说:“第一,被直播者无法一一对涉及违法活动的主体进行识别、发出权利请求、采取法律行动;第二,目前法律法规虽对被直播者的人格权有保护性规定,但是被直播者仍然在证据固定、诉讼成本等方面面临较大考验;第三,平台可能为获取流量默许、纵容非法直播的存在,这也给用户通过较低成本解决‘被直播’问题制造了障碍。”

  拒绝“被直播”,仅凭借用户个人难以妥善实现,检察机关在推动制度救济上行动有力。今年1月,红安县检察院针对经营商家违法直播用户的问题,向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其后市场监管局落实整改,于3月发布了《关于规范全县餐饮行业直播宣传行为告知书》,要求餐饮商家“务必严格遵守用户隐私保护相关规定,不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不搜集或使用用户信息作非法用途。未经消费者同意不随意发布、使用消费者肖像、声频”。

  赵占领则表示,要改善“强迫被直播”的问题,经营商家、直播平台要共同行动。经营商家应建立“直播告知同意机制”,在入口处张贴显著标识,并在点单或入座时主动询问顾客是否愿意入镜,提供不直播的座位区。直播平台可以上线人脸模糊等隐私保护工具,并设立快速投诉通道。

  非消费场所的“被直播”维权难度更大,不过,唐彬彬指出:“尽管很多直播不涉及商业使用的问题,但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不仅在被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时才有救济的可能性,在直播活动确实导致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社会名誉、生活安宁受到损害时,即便该直播活动不涉及商业使用,民事主体仍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直播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她同样认为,作为“看门人”的平台应当更多地承担起遏制非法直播乱象的责任。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