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潘女士在一家服装公司担任服装设计助理。2024年10月潘女士分娩,依法应享受173天产假,但该公司以“内部规定”为由,仅批准90天产假,并要求她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全额社保费用。
2025年1月,在潘女士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该公司不仅向潘女士收取了1月份全额社保1700余元,还拒绝支付本应由单位申领并转付的生育津贴。截至2月潘女士辞职,公司累计拖欠生育津贴及单位应缴社保共计5万余元。
因哺乳期收入中断、生活陷入困境,2025年6月10日,潘女士向江苏省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她:此类侵害妇女特殊权益的纠纷可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她随即提交申请。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迅速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支持起诉条件,且具有现实紧迫性。承办检察官立即与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法院进行三方沟通,搭建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确保优先受理。
立案当日,承办检察官即向企业释明法定义务,明确告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依法应支付的生育津贴必须履行,逾期还将产生滞纳金。”随后,企业态度发生明显转变,主动表示愿意调解。
首次调解中,因公司同意支付的金额远低于应付款项,潘女士及其法律援助律师再次向法院和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官随即与法官共同研判,确认应付款项包含生育津贴及单位应缴社保部分,合计5万余元。
7月9日的第二次调解中,检察官与法官再次释明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明确了拒不支付的法律后果,公司最终认可全部金额。次日,企业一次性将全部款项支付到位。潘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职业妇女因生育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国家通过生育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生育津贴,这是职场妈妈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2012年发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若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014年施行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有权获得由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将该款项支付给女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
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及时、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生育津贴发放事宜,不得通过内部规定擅自压缩产假期限、拖欠生育津贴,更不得违规向女职工收取社保费用。同时,也提醒广大职场女性,要充分知晓自身合法权益,遭遇产假被压缩、津贴被拖欠等侵权行为时,务必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可先与企业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投诉、劳动仲裁,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等合法途径,依法维权,切实守护好自身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