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立身之本,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是案件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当债务人企图通过偷偷转移财产、无偿赠与等方式逃避债务履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李某因张某到期未偿还40万元借款,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于次月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法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李某得知,张某在实际没有支付证明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房产以163万元转让给其母亲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2024年3月,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张某母亲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张某与其母亲的房屋过户行为,并由张某承担律师费2.7万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张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其母亲的行为,但并未支持要求张某承担律师费的诉求。李某遂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受理后调阅卷宗材料并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围绕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属于“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一争议焦点,邀请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深入研讨。邗江区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将李某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认定为“必要费用”是法律适用错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改判支持了张某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官提醒:
转移财产不等于债务消失,债务人应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