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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首席记者谈“诉与不诉”的慎重抉择
2026-06-03 09:51: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无必要提起公诉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果,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均会产生不同的实质影响。因此,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诉。

  我们不妨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近期办理的一起不服存疑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略窥一二。

  据了解,原案被不起诉人何某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取苏某180万元“前期项目经费”,后来项目未启动,钱款也未退还。

  因证据不足,无法证实何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检察机关对何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苏某不服该决定,逐级申诉至最高检。

  “经过补充认定事实发现,第一,涉案项目中标后,实际一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第二,何某取得苏某款项前,已经明知涉案项目不会启动。我们将该案交下级检察院重新办理。经审查,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并考虑其认罪悔罪、退赔等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据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兰楠介绍,被害人苏某的全部损失得以追回。

  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更触及这样一个命题: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检察机关如何准确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看来,准确适用“疑罪从无”作出不起诉决定,关键在于严格区分“事实存疑”与“事实未查清”。“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深挖影响定罪的关键事实。若关键事实存在查清可能,则不能草率出罪,防止以‘疑罪从无’之名放纵犯罪。”

  今年4月,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以“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题,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6年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授课时强调,“疑罪从无”必须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决不能让“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成为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理由。

  何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展不起诉案件质量抽查评查,赴多地开展“蹲点评查式调研”,并组建专班研究起草审查起诉质效标准稿。日前,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下称《标准》),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疑点,仍有查证空间,尚未充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等措施,积极补充、核实证据的,一般不得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就意味着,对于事实、证据存疑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有疑问就不诉”,而是要穷尽法律规定的补证手段,在做到最大努力后,如果证据疑点仍无法排除、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清,才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考虑其合法的追赃挽损等诉求,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韩大书向记者谈及确保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的心得。

  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2023年7月和2024年11月,最高检先后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意见。这就意味着,被不起诉人如果涉及行政违法,即使被免除刑罚,也难逃行政责任。

  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财产损害等),虽然不受刑事处罚,但仍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起诉不一定等于不担责。如果存在上述被不起诉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何更好实现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有关法学理论界专家认为,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即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是关键。

  最高检党组强调,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重在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院制宜。以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强化不起诉案件质量管理为例,该院针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跨部门“会诊”机制,明确“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分管领导全面审核、检委会最终决策”的层级管控要求,对不起诉案件重要文书实施“三级核查”。综合运用办案人员自查、部门检查与案管评查,实现对全部不起诉案件“每案必检”。

  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前连侦查、后接审判的重要环节。‌在“诉与不诉”的慎重抉择中,质效标准就是尺子;在“疑罪从无”的司法红线前,勇于担当就是底气。只有标准愈发细化、程序更趋严密、办案不枉不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注脚才会愈发清晰。

  (作者系检察日报首席记者 史兆琨)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