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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锁定误工事实 再审检察建议为申请人追回1158元损失
2026-08-10 09:52: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我身体已经恢复好了。感谢你们帮我找回了1000多元的误工费,抚平了我心里的委屈。”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检察官回访申请人诸某时,他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语气里满是释然与感激。

  2023年8月,冯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诸某相撞,致使诸某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4年4月,诸某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经审理,法院认为,诸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正常发放”,足以证明诸某受伤期间工作收入并未减少,不存在误工费。因此,未认可误工费。

  诸某不服,申请再审却被驳回。“我明明因为养伤看病请了假,工资也实实在在被扣了,为什么法院不予认可?”诸某满心委屈与不解。2025年5月,他抱着一线希望,走进江宁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调阅原审卷宗,围绕“是否存在误工费”这一核心争议进行细致审查。其间,检察官多次前往诸某所在单位调取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核算标准等关键证据。经查,诸某因伤治疗休养,累计请事假9天,并非原审认定的未误工。同时,检察官也全面梳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诊记录,发现诸某的就诊时间与请假时间完全吻合,证据链条完整,误工事实确凿无疑。

  办案检察官认为,误工费应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银行流水显示的“工资正常发放”,是扣除事假工资后的实发金额,诸某因事故实际减少收入共计1158元。原审判决未深究扣款细节,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未支持诸某误工费诉求确有错误。2025年11月,江宁区检察院向原审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原审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今年1月,在检察官与法官的共同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一致,冯某支付了诸某误工损失1158元。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