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知多少
说起检察机关,不少人第一印象是出庭公诉,对行政检察却知之甚少。其实,它有个很形象的定位——“一手托两家”:一边盯着司法公正,一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帮老百姓化解那些“跑断腿、磨破嘴”的烦心事、揪心事。那么,行政检察究竟管哪些事儿?遇到问题又该如何寻求帮助?
别急,下面这份“使用指南”,带大家读懂行政检察!
一、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制隔离戒毒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检察官,行政检察都有什么职能?
行政检察有八大核心职能,分别是:
1.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2.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3.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4.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5.对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
6.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8.强制隔离戒毒监督。
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检察机关申请?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3.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二、维权渠道收好!
如何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一)申请检察监督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对行政生效裁判的监督: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检察官提示】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情形。
3. 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违规采取执行实施措施、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情形。
【检察官提示】当事人申请对上述两个情形监督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如何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准备材料:
1.监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诉求、事实与理由,并亲笔签名或捺印;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3.裁判文书:案件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一审、二审、再审均需提交);
4.相关证据材料:支持申请理由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申请渠道: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三、典型案例
【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36号)
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在某工地高温环境下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晕倒,送医诊断为热射病,7月25日医治无效死亡。其妻邹某某于2018年10月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以未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为由不予认定。邹某某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高温作业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二审及再审法院认为司法鉴定非职业病鉴定、无职业病证明,驳回诉请。邹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通过审查卷宗、走访相关部门,检察机关查明当地无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机构,邹某某客观上无法补正材料。遂协助其女向有资质的华西第四医院申请诊断,并主动调查罗某某职业史、事发现场情况,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2022年4月,华西第四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罗某某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检察机关认为该诊断证明属于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于2023年11月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期间,检法协同化解争议。2024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市人社局当场表示重启认定程序,邹某某撤回再审请求,法院终结再审。人社局重作决定认定工伤,同年5月社保中心向邹某某拨付工亡待遇75.6万元。
【乔某与山东省某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诉讼执行监督案】
乔某以房屋被强拆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令山东省某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赔偿乔某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失1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未履行赔偿义务,乔某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院长期未立案亦未裁定不予受理,其便以法院未依法受理执行申请为由向某区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某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确认法院违反立案期限规定的事实,且另有3起同类案件存在同样问题。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立案执行、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法院采纳建议并立案执行,4起案件赔偿款均执行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