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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抢救≠丧失工伤待遇!最高检抗诉厘清 “48小时”边界
2026-09-20 14:56:00  来源:正义网

  面对亲人生命垂危,家属不愿放弃抢救,却可能因抢救时长陷入工伤认定的两难困境。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吴某平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入选。该案厘清《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 工伤认定条款适用标准,避免家属陷入“救亲人”和“保工伤待遇”的道德抉择,依法为劳动者守住权益底线。

  吴某平生前为某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其在上班期间突发身体不适,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21年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用人单位向贵州省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州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吴某平子女吴某军、吴某琴不服该结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再审法院以抢救时长超出48小时为由,判决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可认定工伤,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该案吴某平门诊初诊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8时55分,入院时间为当日11时42分,宣告死亡时间为5月1日12时08分。无论以初诊时间还是入院时间作为起算点,死亡时间均已超过48小时,故不应认定工伤。吴某军、吴某琴不服再审判决,向贵州省检察院申请监督,贵州省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最高检抗诉。

  为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全面开展调查核实,调阅全部案卷材料、细致研读完整病历,走访接诊医生、单位同事,还原救治全过程。2021年4月29日吴某平送至医院后,按照当时疫情防控要求,先在发热门诊开展新冠肺炎排查,随后转入内科门诊简单问询查体,11时42分办理入院,随即开展 CT、B 超等检查;12时50分完成病史采集与体格检查,13时下达抢救医嘱。同年5月1日11时20分,吴某平出现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血压、血氧无法测出,双侧瞳孔散大且对光反射消失,且此后病情无任何好转;直至当日12时08分,医生正式宣告临床死亡。

  最高检审查后提出明确监督意见,原审再审判决对起算时间、死亡时间认定存在错误,本案并未超出48小时抢救时限,应当认定工伤。一方面,吴某平在发热门诊仅为新冠肺炎排查,并未开展疾病诊疗,该时段不能作为“48小时”起算节点,起算时间应当选取距离实质性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另一方面,吴某平在2021年5月1日11时20分生命体征已不可逆消失,后续12时08分是医疗机构正式宣告死亡的时间,是家属坚持抢救、不愿放弃抢救手段的结果,不能因此推后死亡时间、不认定工伤。吴某平入院后病情持续恶化,转入 ICU 重症监护,心脏骤停后持续救治,属于连续抢救,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26年4月18日,最高法再审认定吴某平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法判决撤销原再审判决,支持认定工伤。其后,吴某平的家属依法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92万余元。

  “抢救生命彰显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崇高理念。”最高检在阐释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在工伤认定中,对于抢救时间界限的把握不应强人所难,更不能以冰冷的时间刻度去限制不离不弃的亲情坚守。《工伤保险条例》设立“48小时”条款的初衷,在于为劳动者提供权益保障,而非让家属在“放弃治疗以获工伤”与“坚持抢救而失权益”之间陷入道德困境。检察机关办理工伤类行政检察案件,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深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恪守立法本意,准确界定“连续抢救”的法律实质,依法履行抗诉等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