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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里的“生意经” 南京鼓楼检察查实敲诈勒索的“剧情”
2026-10-09 09:53:00  来源:南京鼓楼检察

  在餐饮消费中,吃出异物本是偶发事件,理性协商、依法维权才是正道。然而,有人却将这种偶然变成了精心策划的“生意”。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三名男子自导自演“吃虫”“吃钉”闹剧,并以投诉曝光相要挟,让多家火锅店被迫“花钱消灾”。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的一个深夜,周一鸣和朋友孙大强在一家火锅店吃夜宵。突然,周一鸣捂着嘴,指着桌上一个玻璃杯,声称杯子划伤了嘴唇。孙大强立刻起身,语气不善地向门店经理陈某施压:“你们店的杯子把我朋友嘴划破了,你说怎么解决!”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事故”,陈某心中虽疑惑,但见对方言语中透露出要“闹大”的意味,担心门店受影响,便选择为二人免单。但是,好端端的杯子,怎么会划伤了嘴呢?

  原来,周一鸣曾经是另一家品牌火锅店的服务员,深知连锁品牌对口碑和投诉十分敏感,如果顾客吃到异物,有什么不满意要投诉,商家便会免单或赔偿。于是,周一鸣故意咬破嘴唇,谎称被玻璃杯划破进行索赔。在第一次尝到了甜头后,周一鸣、孙大强决定拉上朋友赵小聪继续去其他火锅店“碰瓷”:周一鸣负责“吃”异物,孙大强负责闹事谈判,赵小聪负责帮腔接应。

  不久,这场自编自演的“黑色幽默”再次上演。周一鸣趁上厕所时将事先备好的虫子放进嘴里,回到座位后大声呼叫工作人员声称吃到了虫子。孙大强拿出手机拍摄,抛出话术:“不解决就打12315投诉,找自媒体曝光!”,赵小聪则一旁附和。经理赵某见对方人数较多、事态继续恶化,害怕“社会性死亡”,无奈只能同意赔偿2000元并免单。

  接下来,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同样的剧本在多家火锅店反复上演。道具从虫子升级为螺丝钉,索赔金额也水涨船高。商家或因惧怕舆情,或因不愿纠缠,大多选择赔钱了事。

  直到2024年7月,当周一鸣在一家火锅店故技重施时,火锅店员工发现公司系统预警显示该人曾在多地门店有过类似恶意索赔记录。“同样的异物、同样的话术,这不是维权,这是敲诈!”商家果断报警。

  经审查查明,2024年4月至7月期间,周一鸣单独或伙同孙大强、赵小聪在安徽、江苏等地多家火锅店,欺骗商家在食物中吃到异物,以打12315投诉、拍照曝光网络等手段相威胁,索取商家免单和赔偿,造成商家经济损失7000余元。归案后,三人全额赔偿商家损失,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三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至十一日不等的处罚。(故事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周一鸣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三人涉案金额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三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本质没有改变,最终也逃脱不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检察机关在此郑重提醒:

  一是维权需合法,莫让“维权”变“违法”。以“曝光”“投诉”为名,行勒索之实,甚至自导自演制造假象,不仅不能获得正当赔偿,反而将面临刑事追责。

  二是商家需警惕,莫让“恐吓”成“习惯”。餐饮商家对于频繁投诉、索赔金额明显不合理、拒绝正规鉴定或医疗检查的顾客,应保持警惕,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因害怕舆情而盲目妥协,纵容犯罪。

  诚信是社会的基石,法治是行为的边界。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试图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图片由ai生成)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