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检察机关的帮助,我终于能守在家人身边安心工作生活了。”近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在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回访中连连道谢。在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下,这场历时一个多月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案顺利办结。
“检察官,我是泗阳县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现在我妻子和孩子们都到了宿迁市某县区工作生活,按照社区矫正要求,我每次出县都要申请批准,这对于我的生活和工作都产生了影响,你们能不能帮我把社区矫正的执行地变更到宿迁市某县区?”2026年8月,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在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现场检察中求助。
经查,2026年4月,李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法院判决时确定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泗阳县。社区矫正期间,李某某与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共同生活,经济负担较重。矫正期间,其妻子在宿迁市某县区找到一份工作,携子女和老人迁居该县区,其妻子单位也愿意录用李某某为该公司职工。但按照社区矫正要求,李某某每次前往该县区均需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外出手续。
其间,李某某也曾向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变更执行地,但对方以其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不同意其申请。
收到李某某的情况反映后,泗阳县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查阅李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务工材料,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李某某本人谈话,查明其家人已迁居该县区并稳定居住,其妻子单位同意接纳李某某为该公司职工。
泗阳县检察院依据“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决定针对李某某案件进行跨区域社区矫正检察协作,对接新执行地区检察院,并报请共同上级检察院协调指导。两地检察机关协同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重新核查李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材料,实地走访租住地和务工单位。经核查后,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变更执行地有利于其家庭团聚和稳定就业,更有利于顺利融入社会,实现矫治目标。
2026年9月,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经审查后,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接收李某某到该县区接受社区矫正。目前,李某某已到新执行地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顺利在该县区入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