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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六起涉种违法典型案例
2026-10-30 09:38: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同一向日葵品种,换个名称申请登记后销售,仍被认定侵权;受托开展水稻制种,未按约定使用亲本,最终被没收种子并处罚款……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6起涉种违法典型案例,涉及生产经营假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未经许可出口种子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种业监管执法,加大与公安机关等协同力度,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和种业企业合法权益。

  更名登记难掩侵权事实

  2025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接到投诉,某商行销售标签标注为“中X”的向日葵种子,侵犯他人“HXX”植物新品种权。执法部门抽样送检,发现“中X”与“HXX”为同一品种。

  经查,涉案农业科技公司2022年以虚假材料申请获得“中X”品种登记,未申请品种权;“HXX”于2024年4月获得品种权授权。2025年9月,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依法责令涉案公司停止侵权,没收侵权种子并处罚款。

  “拥有品种登记证书不代表拥有植物新品种权,也不能代替权利人的许可。”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蒋莉接受采访时解释,品种登记主要解决品种推广的行政管理问题,植物新品种权主要解决育种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用问题,两套制度需要同时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也明确,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更换名称、骗取登记等手段实施品种侵权的,无论是否取得品种登记证书,都将受到法律惩处。”农业农村部在该案典型意义中指出。

  对于品种是否相同等专业问题,蒋莉建议,将检测结论与合同、亲本领用记录、田块面积、加工台账、销售凭证等相互印证,提高侵权认定的准确性。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规范品种同一性、亲缘关系等技术事实的查明,明确检测结果的审查标准和采信规则,并规定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家咨询等多种查明方式。

  受托制种须守许可边界

  2024年9月,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种业企业投诉,反映有制种主体未经授权使用其水稻品种制种。农业农村部门随即对涉案制种田块的水稻叶片及种子进行抽检,检测发现,涉案品种与投诉企业的授权品种“玮X”为相同品种。

  调查发现,陈某分别受两家种业公司委托进行杂交水稻制种,却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两家公司的亲本组合使用,生产出与“玮X”相同的水稻种子1.66万公斤,评估货值为26.9万元。2025年5月,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没收涉案种子并对陈某处以罚款。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受委托制种主体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亲本组合和制种规模开展生产,擅自更换、混用亲本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品种权的侵害。

  “合法持有两种亲本,并不意味着有权利用它们生产任何组合。”蒋莉说,未经许可生产他人的授权品种,或者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受保护亲本生产另一品种,均可能构成侵权。对于科研育种、农民自繁自用等法定例外,应结合实际用途、生产规模等判断,不能仅凭农民身份或“试配”名义免除责任。

  蒋莉指出,混用亲本使权利人失去对授权品种生产规模、供应渠道的控制,分流合法销售收益、削弱许可使用费收入,影响后续研发投入。

  品种侵权查处还涉及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种子法规定,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法调解侵权损害赔偿,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以罚款。

  农业农村部还明确,民事赔偿不能代替行政处罚,侵权者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没收侵权种子、罚款等行政处罚。蒋莉建议,加强案件线索移送、检测证据共享和处理结果通报,做好侵权种子的处置与后续监管,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协同执法维护用种安全

  在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一批“洋葱”种子种下后长势不好、不膨球。2025年6月,山丹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调查发现王某销售无标签“洋葱”种子140公斤,涉及种植面积512亩。经田间现场鉴定,不膨球的“洋葱”实为“大葱”,占总植株的99.6%。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田间现场鉴定,对全部种植地块抽样,根据植物学特征辨别种属,并结合损失面积、不膨球比例、市场收购价、正常平均产量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06.9万元,为移送公安机关和民事赔偿提供有力依据。

  在广东省汕头市,某蔬菜研究所未经审批委托出口蔬菜种子,货运代理公司将种子伪报为“塑料粒”申报出口。汕头海关将线索移交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后者查实违法事实,依法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农业农村部表示,该案体现了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协同联动,口岸监管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跨区域协作最怕函来函往、没有下文,得有明确的响应时限和责任约束。”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亦峰说,还应做好跨区域移交证据的衔接,推动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的涉种线索常态化流转到农业农村部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查处的假种子案中,涉案公司将一种水稻种子冒充另一品种,利用两家空壳公司销售,并指使经销商转移、隐匿种子。执法部门围绕“产、供、销”追根溯源,查明实际违法主体,依法处罚,并将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无证经营仔猪案时,发现涉案公司将588头仔猪销售给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养殖户。两地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协查,核实养殖档案、诊疗记录等,固定关键证据。涉案公司积极退赔并取得养殖户谅解,牡丹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农业农村部今年部署开展2026年种业监管执法提升年活动,要求夏季制种关键期核查生产合同、亲本来源、品种权属,冬季检查企业资质条件、生产经营档案、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落实“谁发证、谁监管”,深入开展生产经营许可核查,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运行管理。

  本报记者 王策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