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吴某根系泰州市姜堰区某镇某村67岁的独居老人,身患多种老年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配偶去世多年,独子吴某国2017年下半年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失联。2019年7月9日,吴某根因生活困难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社会救助。村委会及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因吴某国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吴某根家庭成员总收入,难以认定吴某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2022年12月7日,吴某根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国失踪,因缺少相关证明材料,后撤回申请。
二、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 2023年3月21日,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与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姜堰区检察院”)共同制订的《关于加强法律援助与检察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办法》,向姜堰区检察院移送吴某根申请宣告失踪线索。2023年4月26日,姜堰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支持吴某根申请宣告失踪案。
审查过程 姜堰区检察院走访吴某根家庭、邻居和所在村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吴某根的家庭人员情况和经济状况,发现其独子吴某国失联多年,现一人独居,无劳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经走访民政部门了解到,最低生活保障户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吴某根因为儿子失联,无法确认其子吴某国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故吴某根虽然经济困难,却无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如果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其子吴某国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吴某根的情况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条件。姜堰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分别调取了吴某国行踪轨迹及通话记录,证实吴某国自2019年8月起未使用身份证参与社会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失踪条件。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5月19日,吴某根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国失踪,姜堰区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申请书。2023年7月17日,人民法院依法发布了寻找吴某国的公告,经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届满,吴某国仍下落不明。
裁判结果 2023年10月18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吴某国失踪。
2023年5月,检察官组织镇政府、民政部门代表,人民监督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在吴某根家门口召开听证会
基层治理吴某根顺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后,姜堰区检察院进一步走访各镇街和村居工作人员,摸排事实无人赡养的生活困难老人的线索,发现基层政府和组织缺乏调查手段,无法调查证明老人实际情况的证据,导致老人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申领社会救助而陷入养老困境。姜堰区检察院综合履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解决11名困境老人的救助、养老问题。其中,针对1名老人的儿子失联满两年且查无行踪轨迹,民事检察部门支持其申请宣告儿子失踪;针对3名老人的子女失联但查询到近两年内有行踪轨迹,行政检察部门推动公安机关找到子女并督促履行赡养义务;针对1名老人的配偶系冒名婚姻登记,行政检察部门查明老人实际婚姻状况,建议民政部门撤销错误婚姻登记;针对2名老人被他人“挂名”登记市场主体,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磋商推动变更老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针对4名老人户籍下存在无赡(扶)养义务的继子女等他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调查相关他人无赡养义务的证据,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履职,将4名老人纳入社会救助范畴。2024年6月7日,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姜堰区检察院与民政、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会签协作配合的框架协议,构建困境老人救助帮扶的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有效排除特殊情形生活困难老人申领社会救助过程中的形式障碍,解决老人的养老困境。
2023年6月,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向基层组织现场送达检察建议书
姜堰区检察院分析事实无人赡养的生活困难老人并非姜堰地区独有,其他地区应该同样存在,遂将相关工作情况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市检察院”)报告。2024年2月21日,泰州市检察院将该项工作纳入“检护民生”专项,在全市检察机关持续推进。2024年6月14日,泰州市检察机关向市委提交困境老人分析研判报告,得到高度重视,部署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落细落实关爱帮扶举措,合力为老年人纾困解忧。泰州市检察院与民政部门经过多次会商,在困境老人权益保障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保障范围,推进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2024年8月,泰州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民政等六个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各部门之间协作,协助乡镇(街道)履职,依法保障包括困境老人在内的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经过各部门协作配合,在全市共帮助33名老年人、14名残疾人获得相关救助等保障,助力特殊困难群体摆脱生活困境。
三、典型意义
1.对于生活困难老人申请宣告子女失踪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给予法律帮助。现实中部分老人因有子女无法申领社会救助,其子女长期失联导致无人赡养而生活困难,老人获得社会救助的权益受到损害,此类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支持起诉的规定。宣告失踪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检察机关针对上述老人的特殊情形,可以支持老人申请宣告失踪,依法调查其子女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据,为老人顺利申领社会救助提供帮助,依法维护事实无人赡养生活困难老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可以与司法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从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现支持起诉的线索。
2.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助力基层解决困境老人的养老难题。事实无人赡养的生活困难老人,存在各种不同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履职,分类施策,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联动,助力老人实现老有所养。对于老人申请宣告子女失踪或者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而诉讼能力欠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机构协作,为老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因特定情形导致老人申请社会救助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形式障碍的,检察机关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帮助老人申领社会救助。
3.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履职,推动权益保障工作范畴由困境老人向特殊困难群体拓展。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办案,保障困境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要坚持一体履职,由上级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推进包括困境老人在内的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助力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上解决基层社会治理问题,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