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以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成立河北春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春艺盎然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申某某全面负责公司业务,谢某某辅助申某某进行内部人事、制度管理,并聘请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对接药商进药、广告公司投放广告等。公司内部组建培训部、数据部、热线部、回访部、财物部等,由郝某某、雍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等人担任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培训部负责招聘员工的培训,数据部负责接听来电并将被害人信息分配至热线部、回访部,热线部、回访部下设组长、业务员,组长负责上传下达、管理组内业务员,业务员根据培训话术实施诈骗。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从医药公司采购低价降糖胶囊、穴位压力刺激贴等后,通过在电视台投放事先录制的广告,伪造成糖尿病康复专家在线直播接听患者电话解答、推销降糖胶囊等药物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咨询。待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后,业务员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指导老师、专家,通过夸大被害人病情诱使其对自身病情产生错误认识,再以广告中的药品有高治愈率为由,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品、药品。在被害人购买药品后,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被害人寄送低价药品,并以快递代收款的方式收取诈骗资金。经核实,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申某某等400余人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将低价购买的药品、保健品充当治愈糖尿病的“神药”,骗得全国各地中老年被害人12万余名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江阴市公安局已核实其中660余名中老年被害人合计300余万元。
二、履职过程
受理和审查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申某某、谢某某等265人涉嫌诈骗罪陆续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讨论案情
江阴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申某某等人虽然出售的是具有治疗糖尿病功能的真药,但是在销售过程中,将不具有治愈功能的低价药品、保健品夸张为可以治愈的“神药”,被害人购买药品所希望达到的治愈糖尿病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本案的财务账册、公司后台销售管理系统数据等相互印证,可以根据上述客观证据,认定全案被害人人数达12万余名、诈骗数额2亿余元,及各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和违法所得。
与公安开展圆桌会议
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检察院陆续以申某某等203人涉嫌诈骗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主犯申某某及谢某某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的被告人,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于诈骗团伙中的中层及下层工作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涉案金额、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情况等,对胡某某等62人作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先后以诈骗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郝某某、雍某某等其他人员有期徒刑七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8000元不等,现判决均已生效。
全流程追赃挽损。江阴市检察院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起,会同江阴市公安局将追赃挽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江阴市检察院建议江阴市公安局全面查清资金流向,并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等,及时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江阴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冻结申某某、谢某某资金8000余万元,查封汽车3辆。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期间,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合计3000余万元。目前已核实的660余名被害人损失已全部挽回,其他追缴的资产、资金待全案结束后将依法处置。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中,针对老年人容易被电视广告中“专家说法”等方式诱骗钱财现象,会同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短视频、社区普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提升在网络时代中的甄别能力,保护自身财产。针对该案中电视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播放申美文等人制作的广告短片,为申美文等人诈骗行为“背书”的情形,引导公安机关以虚假广告罪对广告制作单位进行侦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针对该案中申美文等人利用货到付款的形式收取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形,江阴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28日向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从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强化寄递安全责任。江阴市邮政管理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专项检查、专题培训,促推寄递行业健康发展。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在电视、网络直播销售中以虚构事实为核心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药品、保健品承载着人民群众治病康复的厚望。针对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夸大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将销售价与成本价悬殊的“真药”当做治病“神药”进行网络销售,并通过固定销售话术诱骗老年人反复购买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该类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地域广、牵涉人员多,检察机关应当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客观还原案件原貌,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严肃追究诈骗人员刑事责任。
(二)办理人员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在依法分类处理,并加强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强制措施、案件处理方式的区别适用,既体现出对共同犯罪中主犯从严逮捕、起诉的政策导向,也展现出对罪行较轻的从犯取保候审、从宽追究责任的司法温度。检察机关应当切实贯彻案件办理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司法理念,将追赃挽损工作融入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形成引导追赃、鼓励退赃的司法协作格局,实现追赃挽损效果的最大化。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应当落实好普法责任制,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往往有多种因素,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既要对犯罪从严惩处,也要融入社会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的生活习惯,开展有侧重的普法宣传活动。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反映出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方式,帮助堵塞治理漏洞。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