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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保护全国重点文物“米业公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5-07-29 15:06:00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京杭大运河—新河街一条街”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闸东,旁临古运河,紧依长江,曾为清代长江下游最大的米市和油市,是明清经济、文化融合、交流的重要见证,是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2006年,“新河街一条街”被国务院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存有“米业公所”“同善堂”等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建筑。2015年,“新河街一条街”被征收后,交镇江某公司使用管理,因监管保护不善,街区内建筑破损、环境脏乱,“米业公所”受损最为严重。

邀请人大代表、文物专家召开座谈会

二、履职过程

2022年4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京口区院)收到公益观察员反映的相关案件线索,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古运河研究人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多次开展现场勘查,查明“新河街一条街”因缺乏监督管理,存在文物本体破损腐朽、安全监管及消防设施缺失、卫生环境杂乱等问题,其中“米业公所”建筑年久失修、随意拆改问题严重,如不及时修复将面临损毁风险。2022年9月14日,京口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及《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对“米业公所”保护问题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米业公所(与人大代表、文物专家一起现场勘察)

2022年9月30日,京口区院向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米业公所”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并加强人员管理、消除消防隐患。京口区院同步形成专题报告呈报京口区委,获区委书记批示。镇江市人大代表、镇江博物馆馆长受邀参与案件办理后,于人大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新河街一条街”文物保护的建议》。

2022年11月11日,区文物主管部门书面回复,文物管理使用单位镇江某公司已对街区内7处文物建筑设计保护修缮方案并上报,待国家文物局审批后施工,京口区院遂决定中止审查。2023年1月,京口区院跟进监督发现,修缮方案被江苏省文物局退回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但区文物主管部门未及时推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完善修缮方案,也未在职责范围内对该文物建筑本体采取实质性保护措施。在此期间,“米业公所”文物建筑本体受损状态愈加严重。2023年1月13日,京口区院决定对该案恢复审查。

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3年2月,京口区院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科学、有效保护“米业公所”建筑,防止文物进一步毁损。

2023年8月17日,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通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主管部门辩称: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已被上提,其没有行政处罚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京口区院指出,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权上提并不免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能机械地强调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而忽视文物行政单位自身职能。根据《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和“三定”方案等规定,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有规划、有步骤地对辖区文物保护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安排必要的资金预算,定期分析评估文物保护形势,必要时采取应急抢救性修缮保护措施。2023年9月28日,润州区法院判决支持京口区院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区文物主管部门成立保护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督促市文旅集团委托北京北建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大运河镇江段新河街一条街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米业公所”修缮设计方案》,根据文物建筑的残损病害程度及原因,从散水、台明、地面等9个方面对“米业公所”制定修缮措施,目前修缮工作有序进行。

庭审照片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向党委、人大、政协、专家等借智借力,精准查明文物受损情况及开展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厘清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对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有效履职,导致文物风貌和安全持续遭受破坏的情形,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以检察智慧守护大运河文物。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