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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介入侦办薛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2025-07-29 15:32:00  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0年出生,无业,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行政拘留。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出生,无业,曾因赌博,于2009年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被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县分局行政拘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被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出生,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17年以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张某某、范某某等30余人交叉结伙多次在徐州市楚王山、卧牛山、北洞山、后楼山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盗掘古墓葬,后将所盗文物在苏鲁豫皖四省倒卖,交易金额100余万元,逐渐形成了以薛某某为首的盗墓犯罪团伙,对徐州地区的汉文化保护造成了巨大破坏。案发后,在该团伙处扣押的“玉面罩”“鸡心配”“龙形玉璜”“青铜棺轮”等70余件文物,其中国家二级珍贵文物3件,三级珍贵文物10件。

截至目前,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分4批对薛某某、范某某等13人批准逮捕,并已于6月30日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对范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其他案件尚处审查起诉和侦查阶段。

二、履职过程

(一)规范协作流程,增强介入质效。沛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在设立侦监协作办公室初期,为规范开展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会签《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活动实施细则》,制定依职权主动介入通知书、商请介入邀请函、派员介入登记表等规范文书。因本案系近年来徐州地区办理的最大盗掘古墓葬团伙犯罪案件,沛县公安局立案后立即通过侦监协作办公室邀请沛县检察院介入案件侦办工作,检警双方规范填录“一书、一函、一表”,由检察机关指派一名副检察长和2名业务骨干组成办案团队,规范开展介入工作。经提前审查在案证据材料,介入团队围绕盗掘痕迹、古墓周边环境现场勘验、遗留生物DNA鉴定等提出取证意见20余条,形成侦查取证意见书,并“坐班式”进驻侦监协作办公室,随时解答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检警机关还通过召开案件会商会等,共同对案件管辖、取证重点、罪名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形成共识。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文物盗、运、销各流转环节的资金流、信息流作进一步梳理,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16条,为后续协同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在检警共同努力下,当前已追回文物78件,扣押涉案资金20余万元。

(二)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跟踪监督。在加强协作配合的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信息共享的平台作用,通过登录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平台,对2021年以来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盗掘古墓葬类案件进行线上串并审查,发现范某某等2人不仅参与本案犯罪事实,同时涉嫌吕某某(另案处理)盗掘古墓、倒卖文物系列案,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综合相关案件办理情况,检察机关认为对范某某等二人应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安机关收到追捕意见后,表示对范某某等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存有疑虑。为此,检察机关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对吕某某盗掘古墓、倒卖文物系列案“回头看”,经建议公安机关对薛某某犯罪团伙再次讯问、梳理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并持续跟踪侦查进展,最终查明范某某等二人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三)借智攻克难题,协力文物保护。一是为帮助办案人员深入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更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开展讯问,全面、准确查清犯罪事实,侦监协作办公室联系南京市博物院文物鉴定专家召开“线上答疑”咨询会,对盗洞位置、盗掘器材、盗掘行为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损坏程度等征求专家意见,为案件进展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二是因文物鉴定周期较长,为尽快全面查清损害后果,侦监协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办案部门与案发地文物局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围绕盗掘古墓地点的经纬度、区分核心保护地带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受到损害等方面会商。三是鉴于徐州地区系汉文化发源地,汉代文物丰富,盗掘古墓葬案件频发,检察机关经实地走访博物馆、古墓群所在村镇、文化管理部门等,发现相关部门对古文化遗址保护监管不力,遂及时向徐州市博物馆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依规收藏文物、畅通监管渠道、斩断盗销利益链条等。徐州市博物馆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推动全市开展自查整改,并对《徐州博物馆藏品征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三、典型意义

(一)加强侦监协作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提升办案质效。侦监协作办公室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沟通的桥梁,检警机关通过会签文件,规范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相关工作流程和文书模板。介入意见提出后,侦监协作办公室与办案人员加强沟通,跟踪侦查取证进展,实时调整取证方向,共同完善证据链条,从源头提升案件侦办质量,以规范高效的介入侦查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二)把握好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关系,强化法律监督。案件侦办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信息共享机制,对本地区公安机关办理的同类型案件检索,通过横向比对、纵向关联,统一把握类案司法标准。对检察机关的追捕建议公安机关未及时落实的,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跟踪督促,推动公安机关及时纠正整改。

(三)用好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构建一体化文物保护机制。对专业性较强、非常见罪名案件,侦监协作办公室积极协助办案单位借助专家“外脑”解决办案难题。邀请行政执法机关参加联席会议会商案件;牵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文物局和徐州市博物馆等文物保护专业机构人员成立“文物保护专班”,尽力追回被倒卖文物,及时开展文物修复,最大限度挽回文物损失,形成“打击、追回、保护、修复”一体化文物保护机制,以“我管”促“都管”,协力守护文物血脉。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