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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周某乙等4人盗掘古墓葬,唐某某、陆某某倒卖文物案
2025-07-29 16:09:00  来源:江阴市检察院

周某甲、周某乙等4人盗掘古墓葬,唐某某、陆某某倒卖文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江阴市某工地施工过程中挖到顶部有盖石、四周有墙体的古墓葬2处,二人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商议决定下班后盗掘。周某甲、周某乙先后操作挖掘机挖开墓室砖墙、拉开棺木盖板,陈某某、张某某在棺木内翻找随葬品,四人共同对2处墓葬进行破坏性盗掘并瓜分随葬品15件。其中周某乙、周某甲分得青釉鬲式炉、铜镜、盖碗等器物,陈某某、张某某分得青釉八方盏。同年12月,被告人唐某某经被告人陆某某介绍,以18.16万元向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收购上述器物,后又以161.8万元的价格向颜某某(已死亡)出售获利。

案发后,涉案文物均被追缴。经南京博物院鉴定:2处墓葬均为宋代墓葬;青釉鬲式炉、青釉八方盏等2件文物时代为宋代、均为一级文物;葵瓣形漆奁等4件文物时代为宋代、均为二级文物;银扣漆盏等5件文物时代为宋代、均为三级文物;另有4件一般文物。其中,青釉鬲式炉、青釉八方盏均为宋代龙泉窑黑胎青瓷完整器,存世稀少。

二、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2021年5月7日,江阴市公安局以唐某某等人涉嫌倒卖文物罪立案侦查。

办案专班进行讨论

因案涉2件珍贵文物——龙泉窑黑胎青瓷完整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阴市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组建办案专班与公安机关、文物保护机构对接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一是会同江阴市博物馆共同商定涉案文物扣押保存方案,确保珍稀文物安全;二是围绕墓葬发现经过、棺椁损坏程度、文物盗掘过程、文物倒卖环节等,进一步细化取证工作;三是以文物流向为主线,勘验涉案人员手机数据,还原完整交易链,做好寻线、扩线侦查工作,深挖可能存在的文物犯罪隐案。

公诉人对周某甲、周某乙等4人进行讯问

审查起诉。2021年6月11日,江阴市检察院对周某甲、周某乙等4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唐某某、陆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批准逮捕。2021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江阴市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一是会同公安机关向2位文物鉴定专家咨询、核实文物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由专家对鉴定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业意见,夯实证据基础。二是根据到案人员的不同地位作用进行分层分类处理,对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恶性较大的周某甲、周某乙等6人依法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后续抓获并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2名犯罪嫌疑人因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对不构成犯罪的1人建议行政处罚。三是依法开展追诉,对1名非法收购文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人员依法追诉并提起公诉。

指控与证明犯罪。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14日、4月2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出庭公诉人依法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在举证过程中重点对涉案文物的科学文化价值、古墓葬损失等情况进行了阐述,明晰了该案的危害后果。

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

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等4人的行为不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仅应认定构成倒卖文物罪。二是南京博物院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因缺少鉴定评估人员签名,不应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如下:一是四被告人虽系在施工中发现古墓葬,但经商议后利用挖掘机、撬棍等工具,破坏墓室及棺木盖板,并将暴露在外的墓内随葬器物窃取,符合盗掘古墓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南京博物院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虽无鉴定评估人签名,但系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机构针对文物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不因无签名而当然否定其证据效力。基于文物鉴定评估实践特殊情况,承办检察官已会同法官至鉴定机构调取并查验内部存档材料,已查明该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过程及结论与内部存档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应作为证据使用。最终,上述答辩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处理结果。2023年9月19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周某甲、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不等,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唐某某、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甲、周某乙等部分被告人以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23年12月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源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江阴市检察院开展综合治理。一是针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普遍存在无鉴定评估人签名的情况,通过撰写专题工作报告、案件请示等方式层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推动下,省级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召开“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的审查调研座谈会”,形成会议纪要,解决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证据效力审查认定相关问题。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深挖彻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持续做好引导侦查工作,促使公安机关成功挖出隐案1件,抓获涉案人员11名,追缴全国首次发现的成套金银器文物17件。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妥善保存涉案文物的同时,推动公安机关、文旅部门举办“吴钩雪明文物打击成果展”,充分发挥文物价值。三是通过研判分析发现本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土地出让前置考古调查勘探虚置、保护处置文物不当等问题,向江阴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制发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积极整改,有针对性地完善考古调查、勘探、保护的工作流程,确保考古工作和土地出让制度有序衔接。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针对文物犯罪案件鉴定评估的特殊性,应当注重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特殊性,通常由2名以上专家进行分别鉴定、讨论后,以机构名义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专家的鉴定过程及结论保存在机构内部档案中。《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实践中存在部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只加盖机构公章,无鉴定评估人员签名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坚持开展实质性审查工作:一是确认是否有两名以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二是核对鉴定评估人员是否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三是鉴定机构内部存档的文件是否有鉴定评估人员签名,报告内容是否与提交给委托办案机关和所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符合上述条件的鉴定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打击文物犯罪应当深挖彻查漏罪漏犯,强化文物溯源保护,坚持全面打击与分层处理相结合。文物犯罪案件呈现团伙性、专业性、隐蔽性等特征,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梳理与文物有关的人员关系网络,全面查清文物盗掘、盗窃、收赃、倒卖等犯罪链条,深挖彻查漏罪漏犯,摧毁文物犯罪网络。围绕文物追缴持续发力,确保涉案文物无一遗漏。对各环节的参与人员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直接盗掘、倒卖文物的人员从严打击,对以居间介绍方式谋利的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协同发力促进齐抓共治,发挥文物最大效用。对于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能动履职,推动构建文物线索移送、鉴定评估、追缴保护等机制,促进形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齐抓共治局面。针对涉案文物移交保存的特殊性,可以联合公安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部门共同制定移交保存方案,对追缴文物进行安全处置,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传承文明的良好环境。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