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酿造技艺传承 让酒味更醇
督促完善酿造技艺非遗项目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宿迁作为中国酒都,酒文化源远流长。洋河酒传统酿造技艺非遗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但是近年来传承人后继乏人、出现断代,可能影响洋河酒文化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宿迁经开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提示函督促企业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协同各方主体加强磋商,凝聚合力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二、履职过程
酿造技艺传承千年
宿迁,素有“酒都”美誉,孕育了匠心独运的传统文化——酿酒技艺,古法酿造、洋河老窖池群等传统技艺远近闻名。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化生产车间、智能化立体仓库加持传统技艺,助力洋河酒酿造技艺成为江苏地区重要的国家级非遗项目。
2010年4月,周新虎、赵长江、钟玉叶、林洋、汪应恒等10人被认定为洋河酒传统酿造技艺非遗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非遗传承人才却后继乏人
洋河酒企生产规模、销售体量、市场份额均在逐年增长,但是自2010年以来14年间,仅周新虎一人在2010年9月、2024年2月,被认定为该非遗项目省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在周新虎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后,原有的市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位置处于空置状态;赵长江于2011年去世,其市级传承人位置自动空置;钟玉叶、林洋、汪应恒已退休且未返聘,离厂后未参与非遗项目传承、文化传播等工作,出现“挂名传承”现象。自此,仍在参与项目传承、文化传播的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仅剩6人,低于同类白酒企业,与当前洋河酒厂发展现状不相匹配。
以公益诉讼守护非遗之美
2024年5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宿迁经开区院”)在“六长出题”工作中,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洋河新区党工委书记“环境保护和酒企保护”的出题,开展初步调查。检察官多次走访企业、实地察看产酒车间、与非遗传承人面对面访谈,查明当前仅有6名非遗传承人在酿酒一线,非遗传承人梯队不足、无补位培养计划,影响了非遗项目传承和文化传播。
5月下旬,经开区院对洋河酒非遗项目创承人保护工作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磋商建议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办法》,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应当履职非遗保护、非遗传承人管理等职责。
2024年6月,经开区院与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开展磋商,并邀请洋河酒厂非遗项目管理人列席,发表对非遗传承工作的意见。经磋商,一致认为,应当由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加强洋河酒传统酿造技艺非遗项目的保护,加大专项资金保障,开展非遗传承人事迹宣传报道。
2024年7月8日,经开区院向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落实非遗项目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及时开展市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晋级、增补,严格落实传承人退出机制,避免“挂名传承”,指导企业开展非遗传承人事迹宣传报道。
同日,经开区院向洋河酒厂发出工作提示函,建议公司配合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做好洋河酒传统酿造技艺人才库建设,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强非遗文化宣传。
同时,经开区院还吸收该公司1名非遗保护工作人员作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非遗类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核查、公开审查、回访调查。
加强非遗传承人队伍管理
2024年8月,洋河新区旅游交通建设局组织开展洋河酒酿造技艺非遗传承人调研座谈,征求企业对非遗传承人晋级、评选、队伍扩大的意见建议。
同时,洋河酒厂开展了全面自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洋河酒厂向文旅部门申请取消3名已退休且未返聘、1名已离世人员的传承人资格,启动补替、扩充省级、市级传承人队伍程序。
三、典型意义
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属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旨在保护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机关负有法定保护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核心。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选拔、管理等工作,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失管、空缺、与产业规模不匹配等,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应予监督。
2.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关企业长远发展,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完善保护机制。企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相辅相成,企业是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发挥管理和服务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提示函,督促提醒企业完善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法规,促推企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发展。
3.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构建磋商机制,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涉及行政机关、企业、代表性传承人等多方主体,存在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级别不对等、政策难以落实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协调沟通作用,构建多方磋商机制,主动牵头行政机关、企业等主体磋商,打通沟通渠道,促进公益保护共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利用志愿者组织等方式,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促推企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向而行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