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48岁,水产养殖者。
被告人邱某某,男,46岁,职业捕捞人。
其他4名被不起诉人,为捕捞工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洪泽湖全面禁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机吸螺蚬方式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邱某某雇佣、组织郭某某等4人在洪泽湖湿地保护区内,驾驶机吸螺蚬船捕捞芡实3次,后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捕捞芡实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
2021年2月4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将李某某等6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盱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履职过程
(一)结合实地考察,引导侦查取证。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判断非法捕捞水生动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有具体的入刑标准,但对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行为尚无先例可循。审查起诉期间,针对机吸螺蚬捕捞芡实行为的危害性,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检察院”)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实地考察洪泽湖水域生态现状和捕捞水生植物行为发生频次,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芡实的生态价值、使用机吸螺蚬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等两方面开展调查取证。
(二)组织专家论证,破解案件难点。针对水产品内涵和水生植物对水环境的生态作用等疑难、专业问题,盱眙县检察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会议认为:一是“水产品”是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水产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总称,主要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二者对于生态系统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打击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行为在价值评判上具有相当性;二是非法捕捞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植物达到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平衡的行为应当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制调节。检察机关经实地考察、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为芡实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经济水生植物,既具有食用、药用的经济价值,也具有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生态价值,应当与水生动物一体保护。
(三)依法分层处理,确保轻重有度。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当下环境保护需求和各个行为人的作用,认为李某某、邱某某分别从事水产养殖和职业捕捞,二人主观上既明知洪泽湖“十年禁捕”政策出台的背景也明知机吸螺蚬捕捞芡实对水底生态环境的影响,客观上仍组织工人多次深夜进行捕捞作业,社会危害性较大,有起诉必要。2021年8月2日,盱眙县检察院对组织者李某某和重要参与者邱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4名仅从事一般劳务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芡实的犯罪认定等相关问题,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阐述了芡实在维持洪泽湖生物多样性、净化水质等方面的生态价值,释明了机吸芡实行为对水生植被资源、鱼类资源以及湖泊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的严重损害。盱眙县法院一审判决以李某某、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二人均认罪服判。
(四)总结办案经验,报送立法建议。在解决个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为对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行为予以打击很有必要,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水产品’是否包含水生植物”规定不明,多地司法机关因此陷入“诉放”两难境地。盱眙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同步拓展延伸,针对上述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撰写的《关于修改完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建议》领导参阅件被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为立法提供案例样本和建议。
三、典型意义
水生植物于水生态环境具有净化水体、为水生物提供饵料以及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重要意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植物应当被纳入“水产品”词义范畴。在湿地保护区使用掠夺性工具进行无选择大量捕捞水生植物,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毁灭性损害,严重危害水域生态环境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以应对禁渔令、禁捕令保护对象的空缺现状。检察机关在面对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行为频发现状时,不能囿于无例可循,就止步不前,应当深度论证水生动植物同步保护的科学性与相当性。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应当主动报送立法建议,助推水生植物纳入刑法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或完善,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