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被告李某兴、苏某冬、杨某春、苏某兰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义,用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销售22200立方米,销赃数额人民币865800元,尚有744.15立方米海砂(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440元)因被查处未能销售。被告时某某在明知苏某冬、李某兴等人系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事前通谋,并以人民币60万元多次收购海砂10300立方米用于销售。
二、履职过程
2018年12月,在办理李某兴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灌南县检察院)发现行为人盗采海砂持续时间长、损害数额大,可能对海床造成破坏,进而导致海洋生物损害,破坏海洋生态,损害公共利益,于2019年1月11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公告,未有适合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灌南县检察院针对海床损害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两方面分别委托生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和江苏海洋水产研究所两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李某兴等人行为破坏海床结构稳定性和水源涵养恢复,并对海洋生物资源和受损海床生物多样性造成期间损害,损失共计90.8万元。
2019年5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向灌南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损失90.8万元,承担评估费用12万元,在江苏省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2019年6月1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认为,本案所采海砂并非海洋海床结构海砂,采砂行为未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从本案非法采砂所处地点、采砂行为对水文环境造成的损害、采样方法、采样程序等方面进行举证和辩论。2020年10月20日,灌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行为人在海砂禁采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海域采砂,采砂行为影响该区域水文动力环境,冲砂洗砂过程中形成局部区域含沙量骤升会对海洋水质产生影响,危害海洋生态系统。判决支持灌南县检察院全部诉求。
灌南县检察院通过办理本案发现,灌河流域存在大量非法码头,客观上加剧了盗采海砂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2018年10月31日,灌南县检察院向本县港口建设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拆除非法小码头56处,恢复灌河岸线22.2公里。
三、典型意义
盗采海砂不仅会对海床造成破坏,而且破坏海洋浮游生物和微生物资源,会对脆弱的海洋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盗采海砂犯罪行为的同时,应当对盗采海砂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进行调查,通过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盗采海砂造成的生态损害,以及盗采海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盗采海砂行为人对遭受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修复。检察机关办案中注重发现行政监管漏洞,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促进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