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江阴某金属矿砂物资有限公司在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承诺不注销公司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4日,擅自在注册地办理了注销手续。同年10月25日,崇川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65万元的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为由裁定不予执行。检察机关经征求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检察院意见后,向该市行政审批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该公司恶意注销登记。该部门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案涉注销登记。在公司主体资格恢复后,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向法院发出行政非诉执行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江苏省某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对南通市某磷肥厂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0月8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64万元等内容。该厂随后在强制执行阶段开展清算,在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由四名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并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办理了注销手续。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分别向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发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建议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建议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纠正企业违法注销登记。同时向法院制发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恢复执行程序。上述检察建议均被采纳,南通市某磷肥厂违法注销案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2022年11月2日,法院裁定变更公司四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各自在分得南通市某磷肥厂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河北某塑业有限公司因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于2021年11月30日被南通通州湾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该公司判处罚金161万元。2022年2月25日,该公司在法院开庭审理七日后,隐瞒涉及涉罪刑事诉讼事实,使用虚假清算报告在公司注册地河北省某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检察机关经河北当地检察院同意,向河北省某市行政审批局制发行政违法行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撤销该公司“恶意注销”登记。同年4月1日,该局采纳检察建议,根据当事人申请撤销了该公司注销登记,恢复了其主体资格,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019年1月2日,张某某因与如皋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2019年2月26日,该公司在仲裁期间注销登记。后其又因不服仲裁裁决,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仲裁、诉讼程序中,均未主动告知已注销事实,致使一、二审诉讼及仲裁程序中均未查明其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作出错误裁判文书。检察机关分别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予以纠正。2022年7月4日,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
二、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南通市检察院基于个案办理和初步调研发现,恶意注销问题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各个执法司法环节,影响行政和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促进该问题专项治理,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恶意注销专项监督活动,监督范围扩展至三大诉讼监督领域。
大数据排查。充分发挥数字检察优势,将大数据检索与一对一走访调查相结合,整合挖掘分散于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案件线索。利用裁判文书网站、行政处罚、企业信息公示数据及检察业务系统等数据平台,检索出近三年全市5000余条涉案企业注销数据及对应上万条法院裁判、执行文书、检察文书、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筛选;对接应急管理、环境资源、市场监管、劳动仲裁等重点部门调查了解,发现一批各类型案件恶意注销线索。
专项监督。一是加强一体化履职,凝聚监督合力。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市检察院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共享裁判文书、企业公示信息数据库,编发恶意注销逃避处罚监督工作指引及示范文书,组织指导开展线索摸排、监督工作。市检察院交办行政处罚及非诉执行、刑事案件重点线索,对发现线索较多的地区重点督导;基层院在摸排中发现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线索,及时移交市检察院审查。二是逐一会商研判,统一监督标准。对案件线索逐条讨论研判,就恶意注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监督方式及必要性等事项统一认识,确保依法精准。专项监督中,全市发出一批执行监督、审违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类案检察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推动行政审批部门撤销恶意注销登记,监督法院恢复、重新立案执行一批案件。三是及时总结反馈,深化监督成果。两级检察机关及时总结案件办理经验,收集、分析存在问题难点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有效解决途径。针对监督中发现全市环境资源、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及非诉执行案件,涉企经济犯罪及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恶意注销问题相对高发的情形,由各地根据地区案件特点,分别开展重点领域小专项工作。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内部创设《企业涉案情况告知函》,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向涉案企业告知不得进行违法注销;并将企业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函告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提醒及时关注涉案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分别与应急管理部门、环境资源部门召开“检察长+局长”圆桌会议,通报案件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推动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构建起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会同司法局召集辖区内有行政处罚权和审批权的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将行政执法建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至全区各行政机关要求遵照执行,有效阻塞恶意注销漏洞。基于专项监督成果,形成《关于企业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问题调研报告》,针对恶意注销问题背后存在的审查不充分、信息不畅通、追责不明确等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向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推动社会治理。
三、典型意义
1.坚持精准监督,有效规制恶意注销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国家利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少数问题企业却意图通过注销登记以逃避法律责任履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精准监督,准确运用裁判监督、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类案监督、争议化解等方式,有效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2.坚持系统监督,发挥数字检察效能,推进多领域深层次专项监督。某一领域个案发现类案,透过一个领域问题寻证普遍现象,善用数字检察助力监督网络延伸。检察机关立足个案办理经验,梳理研判恶意注销多发易发环节,将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扩展至刑事、民事三大诉讼监督领域。通过裁判文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检察业务系统等数据库间的检索碰撞,高效精准整合挖掘监督线索,助力实现专项监督。
3.坚持依法履职,以我管促都管,多部门协同共抓深层治理。贯彻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在办案中坚持能动监督和穿透式监督,及时发现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和执法司法“病灶”,引导协同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精准施策,促进重点行业领域乃至全市域层面深层次治理。恶意注销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确立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履职路径,在专项监督中依托个案办理,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推动恶意注销专项整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