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检察网 > 专题 >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江苏检察实践”成果展示 > 典型案例 > 服务大局典型案例 > 正文
杨某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5-04-09 10:32:00  来源: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出生,系非法捕猎者。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出生,系非法捕猎者。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出生,系非法捕猎者。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出生,系非法捕猎者。

2023年8月12日,杨某、李某、刘某、熊某某四人相约携带气枪外出捕猎野生鸟类以供食用。四人驾车至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发现水稻田间有4只大型白色鸟类。在明知上述鸟类为野生动物的情况下,熊某某使用携带的气枪进行多次射击,导致2只野生鸟类被击落,杨某等人下车将受伤的野生鸟类装袋欲带走时,被周边村民发现并阻拦报警,四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2只野生鸟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涉案2只白色大型鸟类为鹳形目鹳科东方白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00000元。

二、履职过程

一是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本案系公安部打击非法狩猎犯罪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9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安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后,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会商,围绕主观明知、犯罪分工、涉案动物种群现状、珍稀程度、危害后果等方面提出9条取证意见,完善证据体系。经查明,东方白鹳属大型涉禽,1989年被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淮安地区体型最大、保护级别最高的候鸟。2024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以杨某等4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刑民一体履职,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和公益受损事实。鉴于案情重大,淮安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一体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杨某等4人“不知道东方白鹳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东方白鹳的体型高大,身高约1.1米、翼展约2.5米,具有明显不同于普通鸟类的体貌特征。结合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行为人曾有多次猎捕、食用野生鸟类的行为,依法认定四人具有主观明知,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委托专家评估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认定四人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2024年5月20日,淮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等四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是强化以案释法,全媒体宣传提升人民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2024年6月5日第53个世界环境日,中央电视台庭审现场和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对本案全程庭审直播,法治日报等30余家媒体同步报道。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涉案东方白鹳不能排除人工繁育可能性的意见,检察机关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指出东方白鹳为濒危物种,无人工繁育成功案例,不加以特别保护,野外种群有趋于灭绝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示证,对四名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对生态环境现实危害进行充分论证。盱眙县法院当庭判处杨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同年7月24日,盱眙县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20万元。

四是强化部门协作,构建东方白鹳长效保护机制。淮安区检察院对东方白鹳野外种群生存现状开展专项调研,发现每年有200余只东方白鹳在淮安筑巢繁殖。由于东方白鹳以高压电塔作为筑巢点,栖息在湖泊、沼泽和湿地附近,与人类活动区域高度重叠,无人机作业伤鸟、人为破坏鸟巢等意外事件多发。淮安区检察院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安装东方白鹳鸟巢专用监控11个、粪便收集器“小红伞”168个,设置“爱鸟护鸟”标牌12个,有效改善东方白鹳生存环境;成立东方白鹳专业救助队伍,形成速救助机制,已成功救助5只受伤东方白鹳。积极构建“人大+检察+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凝聚人大监督、检察办案、行政执法合力,转化为市区两级人大议案,全面推进东方白鹳繁殖点保护。

三、典型意义

鸟类是生态环境的晴雨表和监考官,东方白鹳作为大型珍稀涉禽,对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多样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以食用为目的,明知东方白鹳为野生动物,使用禁用工具猎杀,造成濒危野生动物死亡,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应依法予以严惩。检察机关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贯彻“谁损坏、谁修复”司法理念,一并追究造成社会公益损害的民事责任。积极构建“惩处、修复、预防”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通过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加强湿地生态修复与保护,为野生鸟类创造适宜的栖息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供)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