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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5-07-29 09:58: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江苏省检察院2021年第二期公告典型案例

——最高检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李某在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渔船及浮子筏在长江入海口附近水域定置单桩框架张网(俗称“鳗苗网”),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3月6日,李某发现其定置的一张鳗鱼苗网捕获中华鲟一尾,在联系王某出售被拒绝后将鱼带回家中。途中,李某用菜刀将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三天后,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冰箱内查获中华鲟肉块两段、鱼肉一袋,在厨房查获已烹饪的中华鲟鱼肉一盘,共计12.06kg。经鉴定,涉案渔获物为中华鲟幼鱼,年龄约5龄至6龄,整体价值约为人民币19万至37万余元。2021年5月23日,经审查,崇川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4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二、履职过程

借助科学技术手段,确定案涉渔获物种属。因案发时渔获物已被分解,鱼头、内脏等关键器官缺失,无法直接确定渔获物种属及生态价值。崇川区检察院承办人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妥善保存查扣的鱼组织、尽快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渔获物进行DNA测序、确定种属的引导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完全采纳以上意见,并立即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鱼组织进行鉴定,后证实涉案渔获物确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

借助专家力量,确定中华鲟被捕获时的存活状态。在本案中,对于中华鲟的死亡原因认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认定,而案发时渔获物已死亡,承办人主动寻找到相关专家咨询涉案网具的工作原理、鱼类死亡过程,并结合残存鱼组织的新鲜程度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排除中华鲟系死亡后飘入网具的可能性,综合判定中华鲟被捕获时仍系活体。

依托办案,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人发现案发海域存在大量无证“鳗苗网”,严重超出渔业资源承载能力,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安全,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海上“清网”专项行动,共计清除无证网具2800余口,有力打击了非法捕捞行为。该案庭审现场被央视全程直播,崇川区检察院有针对性地组织案发地渔民集体观看,一方面开展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普法宣传,另一方面宣传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环境保护和科学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了渔民群体主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

三、典型意义

2021年6月4日,世界环境日前夕,本案庭审过程在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全程直播,425万名网友在线观看,该案被新华社、人民日报客户端、《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检察机关以本案为切口,积极宣传国家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普及非法捕捞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法律知识,推动行政主管机关开展“清网”专项行动,促进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