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江苏某泵业制造公司因经营困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湖南某公司投资8000余万元参与重整。为保留特殊泵阀制造资质这一核心资产,公司采用“反向出售”的方式进行重整,即以转让全部股权的方式转让原公司资产,并用转让所得清偿原公司债务,重整后仍沿用公司原有名称和机构代码。2020年12月,江苏省靖江市法院依法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认定该泵业公司原有债务清偿完结。重整完成后,该泵业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原有不良金融信用记录延续至重整后的公司,其无法办理信用证、融资贷款等金融业务。经该泵业公司申请,江苏省靖江市法院于2021年6月向某商业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行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该泵业公司重整完成的相关信息,便于该公司融资。但该银行落实司法建议不到位,致该泵业公司征信一直处于不良状态,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江苏省靖江市委政法委将上述案件线索转交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
二、履职过程
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受理线索后,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上述泵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材料,并实地走访企业,了解该企业破产重整及经营情况;二是走访靖江市法院,了解其发出的司法建议及落实情况,并调取相关卷宗材料;三是走访中国人民银行靖江支行(以下简称“人行靖江支行”),分析该企业破产重整后金融信用始终未得到修复的难点、堵点。经调查发现,各商业银行虽认可该企业已重整完成,但沿用原有名称的重整方式客观上造成金融征信系统无法区分破产重整前后的上述泵业公司,银行只能将重整后的企业与正常企业区别对待,继续将其列入金融失信名单,导致该泵业公司无法办理融资授信、保函开具等正常金融业务,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2021年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其中对于重整后企业的金融信用信息添加、修复作出明确要求。本案中,金融信用修复对破产重整后的某泵业公司来说,是重塑破产重整前不良信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的有效途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企业金融信用修复职能机构,应根据企业重整完成情况积极履行职责,支持已经完成重整的上述泵业公司修复金融信用,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022年7月,靖江市检察院向人行靖江支行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协调相关商业银行添加企业重整信息、更新信贷记录,修复该泵业公司金融信用,并向某商业银行发出跟进监督检察建议。
为推动问题有效解决,靖江市检察院商请人行靖江支行召集金融信用修复所涉四家商业银行召开联席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共同商定“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相结合的金融信用修复方案。普通程序,即对案涉的12条不良征信信息均以添加备注信息、大事记等方式载明破产重整受偿的情况。特别程序,即由该泵业公司基本银行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以逐级请示的方式避开征信管理系统上的机械式限制,预先为该公司办理信用证业务,以此向其他金融机构释放该企业征信资质不存在异常的信息。会商结束后,靖江市检察院逐一走访了四家商业银行,了解金融信用修复的进度。2023年初,靖江市检察院至企业进行回访时,该泵业公司表示目前已在相关商业银行成功办理了信用证等金融业务,公司经营进入正常轨道。
该泵业公司破产重整后的金融信用问题虽得到有效解决,但是个案所折射的金融信用修复困境依然存在。靖江市检察院全面梳理、分析近年来靖江地区破产重整企业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全国其他地区对同类问题的处置方案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该报告获泰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并推动泰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召集法院、检察院、相关金融机构及破产管理人代表等召开专题座谈会,就企业金融信用修复范围、途径、措施等形成共识,从机制上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难题。
三、典型意义
(一)办理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行政检察监督案,要关注企业的合法诉求,准确查明制约金融信用修复的因素。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于民营经济主体尤其是破产重整企业的合法诉求,应依法受理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问题关键。本案中,对于企业破产重整后金融信用难以修复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问题原因系现有征信管理系统与破产重整的实务并未有效衔接,仅靠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履职难以推动,必须争取征信管理机构的支持。
(二)依法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重建信用,帮助破产重整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做好破产重整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对相关金融机构未及时履行金融信用修复义务,检察机关可以向金融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主管部门督促金融机构进行整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牵头召开协调会等形式,推动金融机构商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跟踪督促金融机构以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备注、逐级请示等方式,尽快修复企业的金融信用,并为其平等地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让破产重整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要善于举一反三,通过个案的办理推动系统治理,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社会治理难题,检察机关可以开展专项调研,通过法律顾问专报、专题汇报等渠道,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本案中,检察机关对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的实践困境,及时开展分析调研,向市委专题报告,推动泰州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职能单位召开专题座谈会,从机制上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难题,助力营造长三角地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